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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引诱少女卖淫事件:主犯不满17 有官员涉案(2)

2016-11-16 03:13:56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两人是慈利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和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某。

今年4月4日下午,秀秀和莉莉将未满14岁的女孩带到慈利宾馆,并告诉女孩,卖淫可以赚钱,以后还会保护她不受欺负,女孩答应卖淫。秀秀联系了通过微信认识的消防大队的李某。李某“因没有带避孕套,且发现女孩未满14岁,放弃了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某向秀秀和莉莉分别支付了500元,并支付了未满14岁的女孩500元。李某后被慈利县公安局处于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被免职。

而另外一名公职人员,国税局的刘某,5月14日,在慈利县火车站天臣假日酒店,与满14岁的受害者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嫖资1100元。因此事,刘某被慈利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刘某已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及公职。

刘某在电话中说,自己已经失去公职,不想做任何回复。

一名受害者家长表示,“对刘某的处理很不满意。”

对此,慈利县法院一名法官称,案发时,受害女孩已满十四岁,按照相关法律,无法对其定罪,只能做行政处罚,由组织做纪律处分。

“判多久就是多久,她该自己承担责任”

10月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苏苏因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秀秀因引诱、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该案中,一共有七人被刑事处罚,其中五名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先后两次与秀秀交易的林姓男子,被认定为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书显示,“明知对方未满14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接到判决书后,女儿秀秀在看守所告诉杨某,想上诉,出来继续上学。但杨某没有说话。

“她不小了,已经超过十六岁了,该为自己做错的事承担后果。”他说。

莉莉的母亲黄某同样表明,“我不会给女儿请律师,判多久就是多久,她该自己承担责任。”

秀秀和莉莉属于同一所高中,杨某同时表示,“学校不应该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毕竟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了,出事了,只让家长和孩子承担责任。”

杨某想到学校讨说法,但他没有见到学校领导,也没有见到老师,只是一个保安告诉他,“赶快把你女儿的东西收拾干净,快走。”

(文中未成年人及家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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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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