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与万宁女子同居3年多,有个3岁的女儿。他说他爱她,“我愿意和她一起死”;他却捅了她,“她要分手不肯和好”。男子作案后捅自己一刀,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小凤出生在万宁市长丰镇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母50多岁了,他们一直希望女儿能够找一个可靠的男人成家。3年前,他们得知小凤在和一个外地男子谈恋爱,坚决反对,但女儿不顾家中阻挠,依旧选择和对方在一起。最后,因为怀孕的缘故,小凤的父母只好默认了两人的事。但让谁也始料未及的是,去年底,小凤死了,竟然是被自己深深爱过的“老公”方磊捅死的。近日,法院一审对这起故意杀人案宣判,方磊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今,小凤和方磊3岁多的女儿失去了依靠,这个家已支离破碎……
事发
女子朝三叔大喊:我被捅了,快救我!
刘全是刘小凤的三叔。去年12月27日16时左右,刘全在他二哥刘福门前看到的那一幕至今让他记忆深刻。据刘全回忆,当时他正在自家的院子里割树皮,转身看见二哥刘福的门前坐着刘小凤和她“老公”方磊。
“我觉得有点奇怪就去看看。”刘全说,接下来看到的场景让他惊出一身冷汗。刘全描述,方磊抱着刘小凤坐在地上,两人的胸口处都有血迹,而方磊的手里还拿着一把约20厘米长的水果刀。
刘全说,当时刘小凤朝他喊:“出事了,三叔救我,方磊他捅了我一刀后又捅了自己一刀。”方磊在一旁歇斯底里地说:“我爱小凤,我愿意和她一起死。”刘全赶紧把刀抢了过来并扔到远处,赶紧通知刘小凤的父母刘福夫妇。
村里的其他人也帮忙打了120,但为了赶时间,刘全用他的农用三轮车将两人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并在医院报了警。
唏嘘
小女儿出生后就送人了,大女儿才3岁
刘小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方磊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2016年7月20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方磊犯故意杀人罪,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刘小凤的父母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及停尸费、抚养费等计356018元。
34岁的方磊是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刘福表示,他并不清楚女儿小凤和方磊是怎么认识的,他们不同意小凤和方磊在一起,但后来因为小凤怀孕,没有办法他们只能同意两人一起生活。“他们在一起生活了3年多,一直没有领证,后来因为方磊的工作不稳定,小凤不愿意再和他在一起,在生完第二个女儿后,小凤就回家住了。”刘福说。
刘馨是刘小凤和方磊的大女儿,2013年出生,如今仅有3岁,而她的妹妹在出生后不久就被送人了。懵懂的她或许还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然而,残酷的事实摆在了她的面前,母亲被父亲杀死,她和外公外婆站在原告席上,那个被称作“爸爸”的人站在被告席上,她的人生才刚刚开始不久,无论法院有怎样的审判,对于她来说都是不幸的。
供述
“我无意的!她要分手,我一直想挽回”
法庭上,方磊对持刀捅刺刘小凤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无意杀死小凤。
回忆起那天发生的事,方磊脸上的表情也很复杂。方磊说,在2015年的7月份,刘小凤以生活太累提出分手,并搬回娘家居住。
案发当日,方磊说他坐火车到万宁,其后又换乘公交车、摩托车几经辗转才到刘小凤家。在刘小凤家,方磊看到她正一边吃饭一边给女儿喂饭。“我跟她说好好谈一谈,但是她不理我,并让我离开。”看到刘小凤的心情不好,方磊便想回海口,准备下次再谈。
如果方磊真的回海口了,或许一切都还有挽回的余地,可世上没有如果……
因为中午没有吃饭,方磊到附近超市买了一瓶营养快线和一包饼干。“我想买些水果回去找我老婆,于是就买了一把水果刀,但门口小卖部的水果太贵就没有买。”方磊带着水果刀再次折回刘小凤家。方磊再次恳求刘小凤不要离开他。可刘小凤一直在玩手机,不搭理方磊。“再玩就把你的手割掉。”方磊说完,从裤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刘小凤一惊,便用右手抢刀,急疯了的方磊不顾一切地捅了刘小凤一刀,然后回转刀锋,捅向自己。两人倒地,都在痛苦挣扎。刘小凤大声地喊三叔来救她,可一切都已经晚了……
庭审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辩护人:买刀是为削水果用,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磊与被害人刘小凤未婚同居,因生活琐事、感情不和等原因,刘小凤向方磊提出分手,并带二人同居期间生育的一女返回娘家居住。2015年12月27日12时左右,方磊到万宁市长丰镇刘小凤家劝说她和好无效,便离开刘小凤家。被告人方磊在一家超市买了食品食用,并买了一把水果刀。当日15时左右,方磊又返回刘小凤家劝说刘小凤与其继续一起生活。刘小凤不同意方磊的请求,于是方磊情绪激动,持水果刀向刘小凤胸腹部捅刺一刀,而后又朝自己胸口捅刺一刀。案发后,刘小凤、方磊被刘全等人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抢救,刘小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本案到底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呢?面对指控,方磊辩称其无意杀死刘小凤,是与对方抢刀过程中失手致人死亡,自己无能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事实夫妻关系,没有杀害对方的动机,买刀是为了削水果用,符合情理,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而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被告人蓄意购刀,捅刺被害人力量大伤口深
对此,经法院审理调查,被告人蓄意购刀后重返被害人家,捅刺被害人的身体胸腹部,捅刺力量之大、伤口之深,难以用无意伤害被害人的理由进行解释。其次,方磊在购刀后实际上并未购买水果,且普通家庭并不缺乏削切水果的工具,而被告人有意识地购买并携带刀具返回被害人家,继而直接持该刀刺死了被害人。同时,方磊手持刀刃长达13厘米的刀具在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后,又在案发现场自己捅自己一刀,被害人甚至未来得及发出求救的呼喊,而被告人也并没有向他人呼救或者做出尝试救助被害人的行为表示。
从上述过程看,断定被告人抱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的主观目的并无不妥,且不排除其积极追求二人同归于尽的目的,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具有杀人目的意见不能成立。
判决
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赔偿丧葬费等2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磊面临生活困境时,不能正确处理情感纠纷,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杀人目的仅成立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对犯罪如实供述的理由成立,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未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情况也应在量刑中进行权衡。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人起诉有理,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死亡赔偿金、停尸费、抚养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票据,且未与医院进行结算,考虑到本案中存在被害人在送往医院后于当日死亡以及救治被害人过程中确实发生交通费用的事实,故酌情裁判医疗费用1000元、交通费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参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589元的标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获得的赔偿为丧葬费25294.5元、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6794.5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方磊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6794.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