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外媒的报道显示,印度尼西亚的《阉割法》呼之欲出。
印尼政府数据显示,性侵儿童案从2011年的2178起增加到2014年的5066起。今年4月,印尼一名14岁的女孩遭到一群青少年轮奸并被残忍杀害。人们在苏门答腊岛的森林中发现了她的尸体,她手脚被绑,伤痕累累,赤身裸体。七名罪犯被判处10年监禁。
该案发生不久后的5月,印尼总统佐科颁布一项紧急法令,允许性侵儿童者被处以死刑或化学阉割。根据BBC报道,印尼这项备受争议的法律在10月初通过。然而,印度尼西亚医生协会表示此类手术违反行医道德,其协会成员不能参与。
事实上,是否应对性侵儿童案的罪犯实行化学阉割,在许多国家都是备受争议的问题。这项看似能够“一绝后患”的惩罚条款并不完美,因此也不容易获得所有人的支持。
已有多国采用“化学阉割”
印尼并不是第一个将化学阉割列入法律的国家。
美国部分州、丹麦、德国、英国、瑞士、瑞典等国都已有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但是仅有韩国、波兰、摩尔多瓦等少数国家实施强制性化学阉割。
其他国家则允许在自愿原则(明确告知结果和副作用)的基础上对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如果犯人不愿意,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化学阉割”,但是一旦同意就不能后悔,否则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在此有必要澄清一下化学阉割的具体含义。化学阉割又称药物去势,通俗而言,是一种荷尔蒙疗法,不同于“动刀子”去除人体器官的物理阉割,它是通过将“抗雄激素”注入男性体内,抑制性欲望、减少性幻想,降低性行为中的快感,使其雄激素水平下降到青春期以前,并不会造成永久绝育。
在化学阉割未出现前,也有国家采用过类似于中国古代“宫刑”的物理阉割。
资料显示,捷克在1998年至2008年间曾对至少94名罪犯做过手术阉割。但自欧洲理事会反酷刑委员会在2007年宣称阉割手术具有“侵害性、不可挽回性和残害性”后,越来越多欧洲国家才开始考虑化学阉割。
尽管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多国对化学阉割的使用仍然十分谨慎。化学阉割并不适用于所有性侵案件,其实施对象一般都是性侵儿童的惯犯,适用案件大多极其恶劣,并且会对持续时间作出规定。
以韩国为例,作为性侵发案率高居亚洲前列的国家,2011年7月,韩国开始施行一项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的法律,持续时间不超过15年。这是亚洲国家首次立法引入化学阉割。
直到次年5月,韩国才首次真正实施该项惩罚。而且第一个被“化学阉割”的强奸犯朴某实在劣迹斑斑:先后4次因强暴13岁以下女童而入狱,并曾在出狱后仅2个月就再次犯罪,将独自路过的10岁女童拉进废弃厂房欲进行强暴。
据报道,朴某前后服刑将近20年。在他最后一次即将刑满释放时,被鉴定为患有“娈童症”。为防他再次犯罪,他被强制进行“化学阉割”。
能否降低性侵儿童犯罪率?
一些医学研究表明,被化学阉割的罪犯,其再犯罪率确实会降低。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精神病学助教伯林博士对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追踪调查显示,再犯罪的比率仅为8%。
而根据美国心理学会1998年进行的调查结果,性犯罪者的再犯比率为20%,加利福尼亚州的性犯罪者再犯比率达到27.3%。
伯林认为:强奸犯的犯罪行为是由不正常的性欲望驱使而致,降低睾丸激素能够有效降低他们的性欲。他们本身就是与普通人有差异的群体,如果谈话治疗法无法提供给他们充足的帮助和治疗,而药物可以,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实际效果方面,“化学阉割”也的确能够直接降低性犯罪个案发生的概率。据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四国的统计数据显示,采用“化学阉割”的惩罚手段后,当地性侵犯儿童的案件已经从40%减少到5%。1989年至2004年年间,丹麦对25名强奸犯实施了“化学阉割”。此后,他们再未犯案。
德国1997年的研究显示,1970年至1980年间接受“化学阉割”的104名性侵罪犯中,再犯率仅3%,未受“化学阉割”者再犯率却是46%。在美俄勒冈州134名被假释的性犯罪者中,接受“化学阉割”的人均未再犯,而未接受者再犯率将近20%。
在这些数据和研究的基础上,支持“化学阉割”的人认为,“化学阉割”并不会使罪犯永远丧失性功能,而是能够控制减少性欲的时间和程度。并且更多的作用是防患于未然,保护儿童,至少能在短期内减少对儿童的侵害,因此应该实施。
针对化学阉割的质疑
反对化学阉割的声音自其问世就未间断过。
反对者认为,这一惩罚方法严重侵犯人权。其一,生命健康权是个体拥有的最基本权利,对犯罪者的惩罚应该建立在他们此项基本人权的基础上,而不能予以剥夺。况且所谓“药物治疗”会对身体产生其他副作用,男人可能因此在外形上“女性化”,体毛逐渐褪去,乳房逐渐胀大。而罪犯不应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额外后遗症”。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曾强烈反对对性侵犯者实施任何药物注射,他们认为“化学阉割”不仅是“残酷、非同寻常”的惩罚,而且在本质上与美国宪法相违背。
其二,阉割会严重损害男性尊严,看似生理治疗的方法实质上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侮辱。
在历史上,被“化学阉割”最著名的人物是阿兰·图灵。他是英国数学家、密码学家、计算机科学的创始人。图灵由于同性恋的性取向当时无法被社会和公众接受而被强行“化学阉割”。后来他不堪屈辱,吃沾染氰化钾的苹果自尽。2009年9月,英国首相布朗为当年执行“化学阉割”向艾兰·图灵道歉。
而对于化学阉割的疗效,也有人提出质疑: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生理因素,而是由家庭、环境、经历等各方面原因共同造成。化学阉割仅从生理方面进行治疗,实质上是治标不治本。
加拿大学者汉森是研究性犯罪再犯的翘楚之一,他与另一位学者一起回顾了61个不同的追踪研究结果,总数超过28972位性犯罪者,样本量远远超过之前伯林博士的研究和德国1997年的研究。
结果发现,在4到5年内,性犯罪的再犯率为13.4%;如果把时间拉长到15到25年的话,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增加到35%—45%。但是大多数国家规定的“化学阉割”时限为15年。这就意味着,如果对罪犯实施化学阉割也只能在15年内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控制。而在再犯罪率最高的时间段,化学阉割的药效已基本消失。
有人质疑称:“如果真要有效杜绝再犯,可能就得让犯人吃一辈子药才行。”而且这种药物价格不菲,长期服用还会加重社会负担。
此外,即使“化学阉割”后的罪犯没有能力实施性侵犯罪,但他还可能在其他行为犯罪中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行为更不可控、危害更严重。
中国目前该引入化学阉割吗?
今年5月22日下午,一篇《!!!三岁幼童!!!幼儿园遭性侵害!!!谁来还孩子一个公道!!!》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章子怡转发该文章,并怒斥:“孩子家长,咱们要“对不起”有什么用?!咱们要的是惩罚,让幼儿园的畜生绳之以法。对幼童下手的变态直接化学阉割他,没废话!”
那么,中国目前能够引进化学阉割吗?
毋庸置疑,我国儿童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性侵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
今年3月2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有报告称,2015年平均每天曝光性侵儿童案例0.95起,受害者呈低龄化趋势,一人性侵多名儿童案例近三成,熟人犯罪超七成。
在对“儿童性侵害”的基础保护措施方面,我国在定罪量刑上已弥补了部分法律漏洞,其中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嫖宿幼女罪”的废除。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嫖宿幼女罪”被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给性侵幼女的行为开了“法律天窗”。此后,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犯罪数量有所上升。
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不以付钱区分‘嫖宿幼女’与‘强奸’”,矫正了“‘花钱’就不是强奸”这一错误观念。
去年8月,刑法修订了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将“妇女”改为“他人”,同时,对猥亵儿童的,可从重处罚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对男性的保护有所进步。然而,有法学专家提出,对于性侵男童的犯罪行为,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
猥亵儿童罪以严重论处,起刑才5年,这与奸淫幼女起刑10年,最高可判死刑相比,震慑力明显不足。
与我国相比,许多国家对性侵儿童事件的预防性措施更加完善。例如,当年和韩国的“化学阉割”法案同时公布的还有另外一条措施:一些强奸惯犯的资料会被强制性地公布在政府的官网上,以供人们查询、防范。类似的防范性举措被指伤害犯人人权,但是立法者却认为很必要。
1994年,美国,7岁小女孩梅根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并奸杀。1996年,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梅根法案”(Megan‘s Law),规定凡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随时向住地警局报到;当地司法机关有义务公告此人姓名、住所等个人资料,让本地居民及早防范。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我国的预防性侵教育因国情仍处于“羞于启齿”的阶段,与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严重脱节:父母监护缺失,孩子没有接受过防止性侵害方面的教育,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儿童性侵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眼下考虑在我国实施“化学阉割”还为时尚早。必须清楚的是,对于性侵儿童犯罪,“化学阉割”并非常规刑罚之外唯一的补充选项,而是一种更高级别的惩罚。考虑到他的成本、效果和危害性,在基础保护措施和预防性措施方面都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就引入化学阉割,是一种很不现实的做法。
正如中国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所言,这一对强奸惯犯实施性冲动药物治疗的做法在中国以往的立法研究中从未触及,立法尚不成熟。中国不会轻易采纳这一做法,但可在今后立法研究上做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