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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酒友乘车肇事1人死亡 2人分别赔偿6.7万元

2016-11-03 03:30:14  华商网-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俩酒友分别赔偿6.7万元

华商报讯(记者 贺秋平 通讯员 史伟萍)3人尽情把酒言欢,后同乘坐一车返回,途中肇事造成一死一伤。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另外两名共同饮酒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月26日,洛川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分别赔偿死者亲属6.7万元。

今年1月24日晚,屈某某在饭店宴请其好友李某某和任某某,3人尽情畅饮之后,共同乘坐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离店返回。任某某中途下车之后,屈某某继续驾车前往交口河镇送李某某,当车辆行至半路时,驶出路面撞于公路一侧的护道树上,致使屈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屈某某的家属认为,李某某、任某某与屈某某共同喝酒后,明知屈某某喝酒过多却未加以制止,任由屈某某驾驶车辆发生肇事死亡,两人对于屈某某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识,并应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但其放任酒后驾驶车辆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死亡发生负有主要过错。

而李某某、任某某虽共同饮酒的行为并无过错,但共同饮酒后已使屈某某处于一种高于饮酒前的不利境地,更基于先前饮酒行为已对屈某某产生酒后安全注意义务,明知酒后驾车的潜在危险性,但未尽到及时和有效的劝阻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对屈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认定共同饮酒者李某某、任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10%,遂依照相关规定,对二人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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