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枪支标准
销售无法射穿皮肤枪形物即非法
“买的时候儿子确认过是仿真枪,威力很小,只是做工精致些,拿来收藏的。”刘行中称,涉案仿真枪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儿子也绝无走私武器的故意。
最终,这24支枪形物中,20支被鉴定为真枪。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书显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注:“枪口比动能”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
据检察日报报道,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律师介绍说,2008年以前,这一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还是16焦耳/平方厘米。
2001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时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
知名军事专栏作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博士、军事及国际政治评论人朱江明介绍说,16焦耳/平方厘米是经过科学验证能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按此标准,任何能够穿透皮肤、对皮肤以下组织造成伤害的枪械,均被认定为枪支。从数据上而言,目前的标准提高了近10倍,其制定依据是,1.8焦耳/平方厘米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
也就是说,销售一支连皮肤都无法射穿的枪形物体,在现行管理制度中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如果仅仅是销售杀伤力不大的仿真枪或玩具枪,对社会整体危害并不大”。
2量刑问题
“同案不同判”律师直呼差距太大
刘大蔚方面表示,案发时其刚成年,购买仿真枪仅为个人收藏娱乐而非牟利,且并未收到实际货物,亦未流入社会,情节轻微。
二审法院则认定,刘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最终维持原判。
近日,据媒体报道,通过网络购买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此前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也终于得到无罪认定。今年8月,还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对于此类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直呼“差距太大”。在他看来,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判得轻的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就只是按相关条款机械裁定。”徐昕说,眼下司法机关参照的枪支标准脱离生活常识,刘大蔚被判“无期徒刑”明显属于重判。
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莫晓宇认为,从刑法角度来讲涉枪犯罪属于“法定犯”,和盗窃、杀人等“自然犯”不同。“法定犯”从本义上讲不一定是犯罪,只是法律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除了有获取、持有枪支资格的国家机关外,任何人获取、持有枪支都算犯罪。
所以,刑法理论上讲,法定犯要求是“主观故意”的,即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制造的物品是枪支,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若不能查明行为人是明知枪支而购买,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此外,如果他在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中一直用“玩具枪”“仿真枪”来指称购买对象,那么仅凭他在网上购买特定器械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武器罪。
此外,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真枪而购买的情况下,法律应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