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医院给死者家属开具的“院前死亡证明”,写错死者的年龄。受访者供图
华信医院开具的救治胡勇时的收费票据。受访者供图
男子晕倒后猝死死亡证明谁开引争议
医院不开理由是院前死亡;社区医院称无法开因医院已抢救算在医院死亡
7月19日中午,朝阳区酒仙桥附近某公司一男员工忽然在卫生间晕倒,被同事送往医院后抢救,最终被医院诊断为猝死。但医院、社区均称无法为其出具死亡证明,死者陈尸太平间一个星期不能火化。患者家属以及华信医院方面表示,朝阳警方已介入此事。
事发
男子卫生间晕倒送医后宣告猝死
死者同事孙女士介绍,死者胡勇(化名)32岁,未婚,河北保定人。7月19日中午,胡勇在公司卫生间里忽然晕倒,被保洁人员发现。“发现的时候他已经昏迷,但心跳、脉搏还在。”孙女士说,由于救护车20分钟后才能到,最后同事开车把他送到了附近的华信医院。
孙女士称,胡勇在被送进急诊室后,医生说病人生命危险,让通知家属。约50分钟后,医生宣布胡勇死亡。“医生说是猝死,死者的家属下午两三点赶到了医院,警方来人排除了自杀和他杀,家属也同意不做尸检,警方就走了。”
死者的哥哥向记者表示,当时院方一名王姓医生说可以给开死亡证明,但因为家属来得匆忙,没有带户口簿。7月22日,家属拿户口簿再次到医院开死亡证明时,医院却不给开了。
院方
认定院前死亡且死因不详
华信医院出具的一份胡勇入院时的病例显示,胡勇在7月19日12时被同事送至华信医院急诊科,经急诊医生查体确认该人已无生命迹象。到达医院时距同事发现他的时候已过了30至40分钟。
经医生查体,呼之不应。口唇及颜面青紫,未触及大动脉波动,无心音,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达边缘,对光反射消失。立即予以心电监护,显示心率为0,直线,无血压,立即予心肺复苏,经口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建立静脉通路,仍无生命迹象。医生与其同事确认胡勇到院前已死亡。
医院称,在其同事的强烈要求下,本着“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100%的努力”抢救患者的原则,予以继续抢救及硫酸氢钠、氯化钾、多巴胺等药物及电除颤等措施施救,持续抢救近30分钟仍无生命迹象,于12时52分确认抢救无效后放弃施救。13时因患者死因不详,院方报警并通知其公司所在辖区派出所。
昨晚,华信医院外宣部门负责人针对此事回应称,胡勇在到达医院时已失去生命体征,虽经医院急诊科实施抢救措施仍不能恢复,抢救病历的结果显示为猝死。院方在不了解其猝死原因的前提下,不能为其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律师说法
“由华信医院开死亡证明”
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江华律师认为,胡勇的死亡属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情形,同事将其从公司送往医院,经过了抢救,且警方来人排除了自杀和他杀,家属同意不做尸检也表明家属认可其死亡原因系猝死,故死亡医学证明应当由华信医院开具。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只有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焦点
死亡证明该谁来开?
若认定院前死亡,应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北京市卫计委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一名工作人员称,如果医院实施了抢救后死亡,应该是救治医院开;如果是在送医之前死亡的,应由死亡时所在片区的派出所、社区医院、救治医院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死者的死因进行认定,无异议后,由社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华信医院有证据证明胡勇是入院前死亡,死亡证明应由社区医院——酒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
孙女士说,上周五她与死者家属再次到华信医院协商,之后院方出具了一份院前死亡证明。该证明显示,“患者7月19日12:00就诊华信医院急诊科,就诊时患者无生命体征:颈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考虑院前死亡”。
然而,酒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这则证明并不认可。该中心保健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其负责开具死亡证明只有三种情况:一是家中死亡的;二是在养老机构死亡的;三是在辖区内其他场所死亡的。
该工作人员称,胡勇已经过华信医院抢救,并不属于第三种情况。而且院前死亡证明中只是说“考虑院前死亡”,和“完全认定院前死亡”是两个概念。“考虑到胡勇的情况比较特殊,我们会向朝阳区疾控中心汇报后再做处理”。
胡勇的哥哥对记者说,由于死亡证明迟迟办不下来,只能走尸检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