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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再逆转 案发现场疑似造假(2)

2016-07-03 08:40: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参与评论()人

围观者还说,警方一次也未找他们询问情况。

所有围观者表示,如果案件有重审可能,愿意到庭作证。

“即使有人给压力也会去。”郭某亚、郭某豪也说。

另据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掏鸟地点在“树林”。可他们掏鸟的地方是村民聚集区,周围只有零散的几棵树。

当初涉案的那棵树已被砍掉。目前,现场只有一截树桩裸露在外。

  到底有几只鸟?

关于第一次猎捕的燕隼数量,目前也有分歧。

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

据围观掏鸟过程的郭某亚、郭某豪回忆,当时他们看到的有4只或5只,“具体记不清了,但绝对不是12只。”

郭某豪清楚记得,王亚军掏下来的是雏鸟,“白色的,毛茸茸的,谁都不认识,也没有听说要卖鸟。”

郭某亚、郭某豪还证实,鸟被掏下来后,直接送到王亚军家中,随后他们前去河中游泳。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闫啸天却称他们第一次掏了12只鸟。

对于这个数量,郭某亚、郭某豪均称不能理解。

今年5月25日,该案代理律师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监狱专门就这个问题询问过闫啸天。

除付建外,闫爱民和两名警察也在场。

在律师出具的询问笔录上,闫啸天写道:“第一次只掏了6只鸟。”

对于律师提出的为何开庭时承认捕鸟16只(注:闫啸天和王亚军第二次掏鸟的数量为4只)?

闫啸天称:“在森林公安录口供时,我一开始说6只,公安说我们(指王亚军)口供不一样,把我们俩叫到一块,最后录口供录成16只,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

付建感慨说:“他俩没想到这种案件,是以鸟的数量定罪量刑的。”

另外,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向鉴定机构只送检了5只鸟。其余的十几只并没司法鉴定,“也就是说,那些鸟是不是保护动物都难讲。”付建说。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该案中虽然认定了有7只燕隼被卖到郑州、2只燕隼被卖到洛阳,但这两个地方的买鸟人是否受到惩处,以及鸟的去处,案件中并没显示。

按照刑法规定,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了1只燕隼的贠荣杰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还从河南平顶山市人张瑜琦手中购买了一只凤头鹰,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张瑜琦的行为,也符合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标准。”付建称。

但该案中,他的身份仅是证人,判决书中并没显示受到惩处。

  疑似“钓鱼执法”

按照此前媒体报道,闫啸天第一次掏鸟后,将照片上传到网上,最后达成了卖鸟事实。

闫爱民没否认这一细节。

还有媒体称,闫啸天很早就知道掏的鸟是隼。但记者在该案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上看到,鸟刚被掏下来后,闫啸天并不清楚鸟的种类。

“我也不知道什么鸟,事后我在网上查过,跟阿穆尔隼相似,我在网上看到其解释为无危。”闫啸天说。

闫爱民介绍,闫啸天是通过百度百科搜索到了这一信息。

事发后,闫爱民专门将百度介绍阿穆尔隼的情况打印下来,上面显示保护级别为:无危(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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