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台湾,原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规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第1款:“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第2款:“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卖淫或媒合卖淫而拉客者。
因为该法对以谋利为目的的性交易者才处罚,因此被指责为抓娼不抓嫖,但自2009年大法官会议裁定此原则违宪后,相关法律已经修改,目前从法律上讲,台湾对性交易的男妇双方都可以罚款,但实际刑事政策在朝着性交易合法化的方向走。
当然,发达国家并不是没有对性交易参与者处以监禁刑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以及皮条客准备的,根据韩国2004年3月开始实行的《性买卖特别法》第21条1项规定,对于参与性买卖的男女均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此处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对普通性交易者适用。总之,对性交易者不处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在法治国家已是通例。
那么,中国维持对卖淫嫖娼人员处以半年以上两年以下收容教育的规定,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我估计有两种可能:
一是中国领导人要以严格管理在中国建立远高于西方的性道德标准。夫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根据儒家经书记载,中国春秋以前简直就是大同社会,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子其子,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那个时候的中国,圣贤治国,没有妓女存在。春秋战国之后,虽然是“脏汉、臭唐、埋汰宋、乱污元、明邋遢、清鼻涕”,社会上下无处不下流,但在意识形态上,还是维持着男女授受不亲的极高道德标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国家以来,更是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妓女挽救和改造运动,据说一度在神州大地上消灭了性交易和花柳病。如此辉煌的历史成就,当代领导人当然不能不继承。
二是最近二十年来,中国社会的性道德严重下滑,到了不能不大力整治的程度。以被判刑的三个政治局委员陈希同、陈良宇、薄熙来,一个政治局常委周永康为例,根据官方文件披露,他们无一例外都有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三年以来,被中纪委通报通奸的高级官员就有戴春宁、许杰、冀文林、余刚、杨刚、阳宝华、毛小兵、沈培平、谭力、陈铁新、杨森林、金道铭、申维辰、孙兆学、梁滨、聂春玉、杜善学、武长顺、秦玉海、景春华、蒋尊玉、孙鸿志、廖永远等二十多名,以及张秀萍、杨晓波两名女官员。
世风日下,性道德沦丧的严峻现实,使得治国者不得不以重典扫黄,以北京市局打掉天上人间夜总会为标志,全国上下开始了新一轮规模空前的扫黄打非运动,九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的昔日繁华一去不返,在“工作室”、住宅楼内找乐子的薛蛮子、黄海波、王全安等名人也被朝阳群众的火眼金睛揪了出来并大都上了电视。尤其是2013、2014两年,北京市局领导对扫黄工作更是下了死命令:任何街区因为卖淫引起舆论关注的,分局长就地免职!在巨大的压力下,基层警察对扫黄可以说是不遗余力。但尽管如此,北京的卖淫嫖娼活动不但没有绝迹,反而借助于网络带来的便利,更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即便是传统的招嫖方式,也未见禁绝,本人在去各大酒店会客时,常遇到皮条客们散发小广告,这些还大都是五星级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