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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乘顺风车时猝死 家属向司机索赔18万 法院判了

前不久,广西南宁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搭乘顺风车引发的纠纷。男子赵某乘顺风车返乡时突发心肌梗死不幸离世,家属以司机韦某救助不及时、涉非法营运为由,索赔18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无过错,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乘坐顺风车途中猝死

家属起诉司机,索赔18万元

2026年2月13日,赵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乘坐顺风车,从广东返回广西横州市某小学附近,司机韦某驾驶私家车接单,赵某支付了车费204元。

当晚近20时,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时,韦某发现后排的赵某怎么叫都叫不醒,已经处于无意识状态。韦某当即停车,采取简单救助措施,并向附近小卖部的村民大声呼救,联系家属和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对赵某进行了急救,但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确认,赵某系突发心肌梗死。

事后,赵某家属要求韦某补偿丧葬费3万元,韦某仅同意补偿1000元,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赵某家属随即将韦某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赔偿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赵某家属认为,韦某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非法营运;同时他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虽然赵某突发心肌梗死是死亡主要原因,但韦某救助延误,未将赵某就近送往医院抢救,加重了死亡后果发生的风险。家属认为,综合该案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大小,主张韦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认定:顺风车司机驾车、救助行为

与乘客死亡无法律因果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乘坐韦某的顺风车,是分摊通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为,驾乘双方形成的是民事互助合乘关系,应按照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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