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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骑车出事受伤向城市管理部门索赔百万元(3)

双方各执一词

二审如何认定

一方酒后超速骑行导致事故,却认为路标杆设置不当加重了自己的伤情;一方坚持路标杆符合规范、自身并无过错,双方各执一词。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王天水:侵权案件的审理,争议焦点主要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城市管理部门有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对于指示杆的设置和管理有没有不当之处,以及有没有主观过错。

涉案的路标杆已被拆除,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法官在二审期间向交通管理部门调取了事故现场的彩色照片。路标杆的底盘、加劲肋板、螺丝等零部件到底是如何构造的?张先生的伤情究竟是不是如他所说,由螺栓造成的呢?

王天水:它的底部是法兰盘,法兰盘上有加劲肋板支撑,加劲肋板中间底部有螺栓进行固定。这个加劲肋板比较高,螺栓比较矮,而且螺栓也没有像原告所说的,有过长或有明显尖锐的情况,整体来说比较矮。在一片加劲肋板上有明显的血迹沾染的情况。

办案法官向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了解情况,鉴定人员表示,结合张先生的病历材料来说,无法看出存在螺栓插入面部的情况,张先生面部的裂伤和骨折,更可能是由加劲肋板这类片状物造成的。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自己因撞上设计不合理的螺栓而受伤,这并没有充分依据,且缺乏合理性。

王天水:从这些规范和设计要求来看,实际上指示杆底部的加劲肋板和法兰盘以及螺栓这三者共同作为组件,配合着固定指示杆的立柱,这是符合设计要求的,而且这也是非常常见的设置。张先生现在提交的证据其实没有充分证明城市管理部门对于指示杆的设置、管理有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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