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则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张全成表示,在检察院联系本案中涉及的失业保险金申领人,劝说其返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时,一些人甚至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张全成:失业保险是对失业人员的一个基本保障,领取失业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具备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不但侵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坏了正常的就业失业保障秩序。因此人力资源公司应该合法合规经营,就业人员也要遵纪守法,擦亮眼睛,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骗领失业保险金,否则可能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