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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后悔送养女儿寻女30年,为何引争议?(3)

众所周知,被拐人员寻亲后会面临巨大的情感和生活上的冲击,以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变更,很多需要刑事案件的尘埃落定才能确定,警方的介入无可厚非。

但这起新闻事件涉及的送养和收养双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在警方的执法范围内。

接到蒲女士夫妇求助后,公安机关通过刑事技术手段寻找到杨女士,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值得点赞。

也许民警是对为人父母的情绪感同身受,也许是出于让亲生骨肉“团圆”的好心,希望能促成一场见面。

如果站在当年被送走的杨女士的立场考虑,面对权力机关长达半年的“劝说”,会否感到压力?

毕竟,无论是感到自己被打扰,还是考虑养父母的感受等有所顾虑,她半年未同意认亲、拉黑号码等行为也都曾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愿。

在“团圆行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考虑到了这一点,在行动方案中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比如,对于失踪被拐儿童已年满18周岁且经协调仍拒绝认亲的,要将其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告知父母一方,并做好父母的安抚工作。

而对于儿童主动寻找亲生父母,如可能是非婚生育、主动送养或无法判断情形的,在积极帮助查找到亲生父母时,要提前与父母一方沟通,征得同意后再联系相认,避免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即便怀着美好的初衷,公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也要时刻注意法律的边界,不仅能让当事人免受伤害,也可以得到更多支持和理解的声音。

有时候,不打扰才是最大的温柔。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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