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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拐35年后追责人贩,嫌犯却不承认拐卖

原标题:“女子被拐35年后追责人贩”案一审择期宣判当事人:嫌犯当庭不认罪

35年前,13岁的陕西女孩郭丽(化名)在上学途中被拐卖至山东菏泽,被迫为当地男子李某某生育一名男孩。约两年后,郭丽向警方求助后被家人接回陕西。

2022年,郭丽决定向当年的人贩追责,山东菏泽警方对此事立案侦查后,逮捕嫌犯陕西渭南人赵某某,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12月19日上午,该案在山东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郭丽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嫌犯赵某某通过视频远程参加庭审,“他不承认(拐卖过我)”。

庭上,郭丽提出了8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审理近两个小时后,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郭丽在法院门口

13岁时被拐生子

郭丽生于1973年,家住陕西渭南,今年49岁。1987年初,13岁的郭丽在早上上学途中,被一男一女拐卖至山东省菏泽市胡集乡。她被迫与当地男子李某某一起生活约两年,期间被李某某家人严格看管,于1988年6月生育一个男孩。

1989年,郭丽找到机会向菏泽公安报警,约一个月后,她的家人和民警到胡集乡,把她接回陕西老家。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起诉书显示,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将上学途中的郭某某进行哄骗,让其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乘机带回山东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郭某某卖给当地男子李某某。

35年后追责

回家后,郭丽重新结婚生子,但买家李某某仍不时骚扰。郭丽后与丈夫离婚。

2022年3月初,郭丽看到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通知后,决定追究当年拐卖她的人贩子的责任。时隔35年后,菏泽警方立案侦查此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

起诉书显示,被告赵某某生于1962年,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某镇某村。曾在1993年因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3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拐卖人口罪,于2022年6月移送审查起诉。

封面新闻记者 张奕丹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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