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当前位置:新闻 > 热点新闻 >

网络主播停播跳槽被经纪公司起诉,法院判赔60万(2)

法院认定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劳务派遣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演艺经纪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王某赔偿传媒公司违约金6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称双方应为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应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调整,不适用《合同法》。即便受《合同法》调整,王某也不构成违约,实际上是传媒公司违约在先,王某不应赔偿传媒公司违约金。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演艺经纪合同》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合同,并非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虽然约定王某在传媒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上提供直播服务,传媒公司向其支付报酬,并约定了试用期,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互负权利义务,约定了利润分配条款、商业运作方式、演出安排、包装、违约责任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包含委托、行纪、居间、劳动、服务等多种法律关系,双方签约的主体身份是平等的,不符合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的特征。

其次,根据《演艺经济合同》的约定,王某保证在传媒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每月最低有效播出天数不低于26天,每个自然月内,王某未经请假不得停播超过3日。王某作为签约主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天数、时长进行直播。但王某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天数、时长进行直播,且擅自停播并跳槽其他直播平台,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构成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传媒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诉请王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基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结合王某的收益能力、直播收益情况、王某的经济价值、传媒公司的预期收益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调整为60万元。最终,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阅读

24小时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