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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加拿大鹅的小聪明耍出“一地鹅毛”(2)

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且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对问题商品退货、换货,是中国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但是,加拿大鹅在这里耍了一个小聪明,“挖了一个坑”,卖货的同时,“卖身契”就给安排上了。贾女士表示,购衣时曾被店员要求签署《更换条款》,不签就拿不到货。而《更换条款》第一条就是被加拿大鹅集体“误读”的“不得退货”的规定。

买件羽绒服还要签“卖身契”,这是企业企图用“当事人约定”的手段,排除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所明确赋予消费者的退换货的选择权。这不是什么契约自由,这是打着法律的名义在羞辱法律,是把霸王条款涂抹上了一层法治的油彩。

事实上,《民法典》第497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是无效条款。这种明晃晃的霸王条款,不仅是无效,而且是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惩罚的。

前不久,因为“虚假宣传”和霸王条款,加拿大鹅被上海的市场监管部门开出了25万元的罚单。加拿大鹅犯的低级错误就是,对因质量问题退换货,自说自话要“保留最终判定权”,结果撞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红线上。这一次又因退货问题掉到了同一个坑里,本质还是对中国法律的傲慢,企图将自己的规定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

任何一个国际品牌都要遵守所在地的法规,做到合规经营,天大地大,品牌再大,都大不过国法。加拿大鹅不要老是耍小聪明,以为自说自话,拿出格式条款、“卖身契”就能规避法律责任,学会敬畏中国法律是“加拿大鹅”最该补的课。

新京报特约评论员|克鲜(媒体人)

(责任编辑:李平书 C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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