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青海省通过了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11月23日,河北省通过修改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也即生三孩的可休188天产假。
11月25日,浙江省通过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此外,黑龙江女性可休产假180天,重庆女性可休产假178天。
多地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育儿假
多地均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天或10天的育儿假。
重庆育儿假最长可休一年
11月25日,重庆通过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提出,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