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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登门道歉!“狗伤人”事件背后暗藏哪些问题(3)

地方出台禁养犬只名录和规定

规范养犬执法不可“避重就轻”

此事之所以发展到今天,除养犬人的行为之外,与当地城管、公安部门没有积极履行职责也有密切关系。

记者查询发现,2018年12月,河南省公安厅等几部门印发了《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大型犬为超过55厘米的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禁养犬只中,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另一方面,安阳市于2011年出台《安阳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提出: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必须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卫生防疫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中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养犬扰民、驱犬伤人及在养犬管理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的查处。

王某刚事件中,为何没有对养犬人及犬只及时作出处理?此外,为何原本禁养的大型犬,在节目播出进展中,以可用于“心理辅导”的特种工作犬名义办理了证件,王某刚或其家人是否需要心理辅导?这两只大型犬是否符合心理辅导犬的要求?

截至目前,记者拨通相关部门的电话,但未有人接听。

律师:民法典对养犬条例作出规定

造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本一件不大的纠纷,却引发了社会对“维权”和“城市管理”的大讨论。

北京安倍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敏表示,不论是民法典还是地方养犬条例,都对该事件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规定,动物的管理人如果给别人造成侵权,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医药费、误工费、物质伤害赔偿、护理费等。如果伤害大,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孙敏表示,如果城管管理不积极,可以向上一级单位进行投诉或复议。如果王某刚一直不肯道歉,受害人可以诉诸法律,但孙敏认为,各级职能部门不应让原本不大的事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能积极行使职责,也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就能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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