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笔订单中,李先生数次询问商家何时发货,商家一直称“月底发货”,对于合同的履行进行了承诺,仅要求迟延发货,并没有明确表示无法发货,之后联系李先生却要求补拍差价才能继续发货。卖家要求发货是在购物合同中的基本义务,但是本案的商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合理迟延事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履行发货义务,且在多次承诺发货的期限内未发货也不主动与消费者沟通。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商家在订单的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判决商家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赔偿李先生,并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法官提示消费者,商品促销期间,因使用了限定使用时间和场景的优惠券,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能存在比平时销售价格低的情况。商家不能一味考虑吸引流量,也要慎重考虑自己备货发货能力及交易成本承受能力。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的时间内发货,应积极主动地与消费者沟通,说明情况并取得谅解。作为消费者,如果物流状态迟迟没动静,要及时询问商家未发货的情况及原因,双方充分协商沟通,避免因为沟通不畅或者意思表达不清导致纠纷升级。如果因特殊原因导致“货在囧途”,既不利于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也不利于商家的后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