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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两村群众大规模械斗致3死12伤 51人获刑(2)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被告人梁某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其余22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27人被判处缓刑

当天罗城县组织全县机关、乡镇、社区、村民小组干部集中观看本案宣判直播,近5.5万名群众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本案宣判直播。

本案中参与组织或者策划或者直接致人死亡、重伤的刘某光等9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由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审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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