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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十八大后的他,被公诉

8月18日,据最高检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十八大后的他,被公诉

于志刚(资料图)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于志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信息显示,于志刚出生于1973年5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任刑法学讲师,2002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2006年被遴选为刑法学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2年5月,他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2015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017年9月出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信息管理学院联席院长,2018年5月不再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今年1月,于志刚被查。今年6月,他被“双开”。经查,于志刚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违背师德师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旅游;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权私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通报称,于志刚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其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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