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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爆炸事故致26人死亡 34名公职人员被处理(2)

十堰市委市政府、张湾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开展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追责问责。对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留党察看并政务撤职1人、撤销党内职务并政务撤职2人、党内严重警告6人(含免职2人)、党内严重警告并政务记大过3人(含免职1人)、政务记大过2人(含免职1人)、党内警告4人、政务警告5人、诫勉6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5人。其中,给予张湾区委书记刘宇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区委书记职务;给予张湾区委副书记、区长周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现任职务,按有关规定履行免职程序。给予十堰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家波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十堰市住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清甫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十堰市燃气办主任呙林安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对十堰市4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省直有关部门5名责任人分别给予政务警告等处分。责成十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十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汲取十堰燃气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加快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李平书 C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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