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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衣哥”朱之文被“起诉侵权”?争议双方回应(2)

是否有近千场商业演出曾唱过这首《火火的情怀》?朱之文则在电话中否认了这个说法,并表示一共都没有20场。

对于两人的版权争议,首都版权协会副秘书长宣宏量表示,原创作品的创作方式,主要分为个人独立创作,合作创作、委托创作和职务创作。在音乐行业普遍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创词曲作者为推广歌曲,主动找到表演者演唱,这相当于授权演唱者使用。另一种情况是表演者委托词曲作者为自己写歌,这相当于委托创作音乐作品。

这起版权纠纷的起因是朱之文在商演活动中演唱了这首歌,相当于行使了这首歌的表演权,而词曲作者未获得相应的版权收益。根据双方对事情经过的讲述,其核心问题是需要弄清楚这首歌的创作背景,到底是独立创作还是委托创作,需要找到当年的材料予以证明,这决定了音乐作品版权归属。

宣宏量表示,如果认定这首歌的著作权归词曲作者所有,那么朱之文演唱是需要获得授权的。如果认定这首歌曲是朱之文委托创作,著作权归朱之文所有,词曲作者保留署名权,那么他演唱是无需另外获得词曲作者授权的。委托创作一般会涉及创作费用支付,委托方当时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可成为版权界定的依据。但业内也存在委托方和创作者关系好,无须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委托创作产生的作品,版权归委托方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宣宏量建议,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模式展开合作。一是按照宣传期限来约定,在宣传期内,表演者的公益演出和商业演出,词曲作者不收费,宣传期过后收费;二是按照演出性质来约定,所有的公益演出都免费,商演都收费。这样的合作模式,既利于作品的传播,又利于实现共赢。

新京报记者 耿子叶

(责任编辑:李平书 C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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