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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力司法保护释放创新活力(金台锐评)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释》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计算基数和倍数、生效时间等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这既是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需要,也是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用好用到位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曾是制约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瓶颈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4年、2017年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赔偿数额低等问题。这导致权利人损失难以弥补,知识产权侵权难以有效遏制。

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和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可以阻遏侵权并充分补偿权利人,符合新发展理念内在要求,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总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从党中央决策部署到法律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日臻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意义日益凸显。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服务保障构建新发展格局。此次最高法发布《解释》将促进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同时,通过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也将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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