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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什么行为属于骗婚?

彩礼,是我国社会延续数千年的婚嫁习俗

又称为定亲彩礼、聘礼等

有两厢相好、喜庆吉利之寓意

但近年来的“天价彩礼”所引发的社会矛盾

日益受到关注

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形成不正之风

成为众多家庭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

一些地区为此开展了多种行动进行整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该条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彩礼,而是禁止结婚索取财物。婚姻是自由的,自愿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那么,对于男女交往期间赠与的金钱可以要回吗?

闪婚闪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什么样的情况属于骗婚?

一起来看一下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

1、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普通赠与?

彩礼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财物,其给付的成立是以最终结婚为条件。

普通赠与的认定,一般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感情,男方自愿并非迫于当地风俗习惯赠与,不以登记结婚为条件。比如男方出于自愿所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情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婚前的大额赠与,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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