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
遗嘱部分有效
陈某不承认两份遗嘱的有效性,杨某上诉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两份遗嘱合法有效。法庭上,陈某坚决表示,这几份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
而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某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遗嘱部分合法有效,三栋房屋中的一套归属杨某,另外两套归属陈某。
遗嘱中的股权,因为按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户口迁出(或者死亡)后,其股权可以由有当地户籍的直系亲属之间进行转让或继承,没有转让或继承的收归集体所有。于是,一审中,杨某请求撤回其继承股份的诉求,法院准许。
二审法院
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
杨某、陈某对一审结果均表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表示,涉案300平方米回迁物业为2010年旧村改造时获得。2113平方米回迁物业中,经家庭内部商讨后刘某分得的,应属个人合法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还表示,刘某的妻子及其子女多年来对其不管不顾,近17年来的饮食起居、患病期间的护理、丧葬后事均由自己承担,这也是刘某愿意将个人财产赠与其的原因。
陈某则认为,遗嘱在形式上不合法。同时,刘某与杨某长期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涉嫌重婚犯罪。
杨某还冒充刘某妻子办理死亡证明,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陈某坚称,两份遗嘱均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所立两份遗嘱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两份遗嘱既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合法财产继承权,也违背公序良俗,应认为无效。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