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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消一直收,漫游费还要“漫游”到何时?

不取消一直收,漫游费还要“漫游”到何时?

▲资料图。图片来源:pixabay图片网。

对于很多“00后”的手机用户来说,“长途漫游费”是个极为陌生的名词,因为早在2017年这项收费就已经被取消了。

4月12日,据媒体报道,有消费者投诉,称亲人的手机一直被收取名为“亲情省”的漫游套餐费。对于已经被取消的业务为何一直收费,涉事运营商客服给出的解释是“用户不取消会一直默认收费”。据记者了解,这并非个案。

原以为,手机长途漫游费已经成了历史,没想到,它“死而不僵”。只要消费者没发现、不吭声、未主动取消,涉事运营商就一直闷头默默收费。

这种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收费行为,和恶意软件偷流量吸费的性质如出一辙,都属于偷费。

前些年,漫游费标准较高,用户负担较重,诟病颇多。作为对反对声浪的缓冲,运营商推出了“亲情省”“国内漫游计划”等套餐活动,这些套餐每月只需要交1元,用户就能享受给外地用户打电话和在外地接打电话的“优惠资费”。

显然,漫游套餐以漫游费的收取为生存基础和前置条件,漫游费被取消后,用户打跨区域长途电话和在本地通话一样,不用再多花一分钱,也就根本不需要什么漫游优惠套餐了。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漫游优惠套餐已经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运营商继续收费,失去了政策依据和合理情由,背离了消费者的现实需求。

运营商把“用户主动取消”作为停收漫游套餐费的条件,有明显的“赖费”嫌疑。诚然,用户当初与运营商签订了漫游套餐协议,但国家从政策层面取消漫游费之后,双方订立漫游套餐协议的基础条件就消失了,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这样的协议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理应被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前些年,办理漫游套餐的用户不在少数,且相当一部分用户以为漫游套餐费已自动取消,或没意识到漫游套餐还在。等着用户一个一个地主动找运营商取消,就是一种收费拖延,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

漫游套餐不能成为游不走的“吸费套餐”,作为漫游套餐的推出方,作为漫游套餐协议这一格式合同的拟订方,运营商也应在取消漫游费之后,就承担起解除漫游套餐协议的主导责任,在广泛告知、充分告知用户的基础上,主动对漫游套餐采取统一的取消措施,积极引导用户解除套餐协议,并退还用户多收的套餐费。

这样做,才是对漫游费的彻底叫停,才是对国家“提速降费”政策的有效执行,才符合诚信和公平原则。

针对“漫游费被取消了还在收”的情况,接下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协也应加强对漫游套餐费等遗留收费、隐藏收费的关注和监督,积极受理投诉举报线索,以约谈、指导、立案查处、曝光批评、发布警示信息、发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向“偷费”行为说“不”,倒逼运营商增强自律意识,守住营销底线,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李英锋(公职律师)

编辑:丁慧校对:吴兴发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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