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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消一直收,漫游费还要“漫游”到何时?(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前些年,办理漫游套餐的用户不在少数,且相当一部分用户以为漫游套餐费已自动取消,或没意识到漫游套餐还在。等着用户一个一个地主动找运营商取消,就是一种收费拖延,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

漫游套餐不能成为游不走的“吸费套餐”,作为漫游套餐的推出方,作为漫游套餐协议这一格式合同的拟订方,运营商也应在取消漫游费之后,就承担起解除漫游套餐协议的主导责任,在广泛告知、充分告知用户的基础上,主动对漫游套餐采取统一的取消措施,积极引导用户解除套餐协议,并退还用户多收的套餐费。

这样做,才是对漫游费的彻底叫停,才是对国家“提速降费”政策的有效执行,才符合诚信和公平原则。

针对“漫游费被取消了还在收”的情况,接下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协也应加强对漫游套餐费等遗留收费、隐藏收费的关注和监督,积极受理投诉举报线索,以约谈、指导、立案查处、曝光批评、发布警示信息、发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向“偷费”行为说“不”,倒逼运营商增强自律意识,守住营销底线,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李英锋(公职律师)

编辑:丁慧校对:吴兴发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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