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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2021-01-10 16:41:00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卖了4万余条个人信息,获利3.4万,孙某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8日上午,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提起的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络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孙某赔偿损失3.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相关赔偿款项将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保护等公益事项。

2020年8月,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孙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案件中发现,2019年2月至9月,孙某先后8次将从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5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售给他人用于虚假外汇业务推广,获利3.4万元。上述信息被多次非法倒卖,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长期遭受侵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在依法追究孙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孙某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案件适用民法典更能体现法律对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案件也不存在适用民法典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据此,该院请求法院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判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同时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该案中,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遭受侵害,扰乱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孙某应按照其获利赔偿损失3.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检察机关结合危害后果、法律责任与民法典相关法条精神对被告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被告孙某也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良影响,通过其代理律师表示真诚认错悔过,当庭表示服判认罚。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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