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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通报印发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意见的情况(3)

四部门通报印发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意见的情况(3)
2020-12-30 21:11:01 人民网

开展公益诉讼提升环境修复质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配合,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一是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的水生生物资源犯罪。对使用“电毒炸”“绝户网”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非法捕捞;经营性、团伙化的非法捕捞;在水生动物繁育期的非法捕捞;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非法捕捞等进行重点打击。同时,注重对长江流域特有珍贵、濒危水生物种的保护。

二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严格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把握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在严惩有组织或产业性的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普通民众实施的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注意进行区别对待,确保办案的质量与社会效果。

三是积极促进长江流域环境的修复质效。着力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依法全面收集案件证据。对办案中查获的渔获物,及时委托专业救护,符合放生条件的,及时固定证据后进行放生,防止渔获物死亡。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庭前磋商、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促使责任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的长江渔业资源。

四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于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如果同时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有明确的赔偿权利人的,督促、支持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没有赔偿权利人的,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督促后仍不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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