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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值得讨论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表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法定刑为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种植”是指播种、育苗、收取种子等行为。
“故本案老人虽只种植了两颗罂粟,育苗面积大约一平米,才长出几厘米高,但播种后已出苗4104株。”刘昌松认为,因而理论上讲,老人只有坦白之法定从轻情节而无减轻情节,以该罪从最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无不妥。
刘昌松又表示,本案的特殊情况是老人已经74岁,又属于偶犯,只是觉得罂粟花好看才去栽种,主观恶性较小,这样的行为人若放在监狱里服刑改造,其必要性并不大;依据刑法第63条第2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并适用缓刑,可妥善处理该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提到,这个案件是否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值得讨论。当事人七十多岁,系文盲,且长期生活在农村,对所种植的植物缺乏基本认知,不具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主观故意。
“李某兰是年过70的老人又是文盲,难以知晓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作用和意义,因此法院仍有责任通知其家属委托辩护律师。”刘玲说,在家属未委托律师的情形下,则应按“辩护全覆盖”的要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这才是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适当做法。
刘玲认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系法定犯,与杀人、放火等自然犯不同,对此类案件进行性质判断时,要以“外行人的平行判断”为标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有犯罪故意时,要结合其年龄、阅历、受教育程度、动机等综合判断,做到情理、法理的统一。
新京报记者 刘名洋 见习记者 周思雅 实习生 毕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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