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芳曾经将她和沈光之间的故事透露给身边的同事,但遭到了一致反对。“他们说他有孩子,将来负担太重,我的未来没有保证。”
为什么一面与沈光憧憬着结婚,一面又摇摆不定?芳芳这样解释,她当时年纪小,没有想过太远的将来,甚至没有料到沈光会离婚。当沈光真的离婚了,与她开始谈婚论嫁的时候,她开始意识到很多问题的存在。她一方面喜欢沈光的温柔体贴、出手阔绰,不想分开,一方面又没有做好结婚的准备,在这样长期的纠结下,芳芳反悔了。
“从我们开始交往,你就知道我所有的事情,相处过程中你多次提过结婚,我也是报着这样的目的,才会对你这么好,不然谁会谈个恋爱花费百万?”对于芳芳的解释,沈光无法接受,他要求芳芳返还70万元,车子等其他花费都算了。
目前,芳芳对此条件并未接受。
到底沈光能不能要回他曾经为芳芳花费的钱?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旭表示,1、婚内花费部分:一般情况下,给情人送礼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如果男子与妻子没有做婚内财产分别制的约定,男子婚内为空姐的花费,其妻子可以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即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或者《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即给情人送礼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由起诉要回。
2、离婚后花费部分:
该部分的花费属于恋爱期间支出,小额支出如日常吃饭、看电影及双方之间购买的其他小物品,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因属赠与行为无须返还;而对于赠与贵重物品的,如购房、购车、金饰等大额消费支出,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的暗含条件,若因恋爱失败而分手的,如果受赠与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则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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