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安全距离,被告方表示,根据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两人之间是有安全距离的。
另外,被告方还提出,刘女士已经63岁了。让她在王老太太转身时,不但自己要躲开,还要将箱子挪开,是不可能完成的。
被告不存在过错
法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方并不存在过错。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卢沟桥人民法庭副庭长刁彤: 本案事发的地点是北京西站。北京西站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重要枢纽,而王某某摔倒的地点是火车站进站检票口旁。正常行进的旅客在通过检票口后,就可以乘坐火车,鲜有人从火车站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王某某转身,距她摔倒,只有不足4秒的时间。在这短短的4秒之内,首先刘某某无法预见王某某何时突然转身,其次在王某某突然转身的三四秒间,刘某某无法预见可能发生意外的这个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刘某某并不存在过失。
另外,法官指出,王老太太和她的儿子是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因此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刘女士对王老太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因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人员密集场所行走时,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避免风险的发生。
原标题:北京西站一女子被行李箱绊倒去世,法院驳回家属索赔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层进站口,王女士在闸机处逆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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