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与小张不具有亲子关系的浩浩由阿红独自抚养,抚养费由阿红自行承担,婚生女妞妞由小张抚养,阿红每月支付抚养费1018元给小张,支付至妞妞十八周岁止;
三、阿红应支付给小张这些年来对浩浩的抚养费、转移财产补偿款、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子鉴定费等共计18万余元。
看这里
由于阿红的行为,小张错误抚养了与其无亲子关系的浩浩,这种行为通常称为欺诈性抚养,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显然,受欺诈方通常因此支持大量的金钱及财产性利益,也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那么,欺诈性抚养行为中的受欺诈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受欺诈方并非对方子女的亲生父亲,也非养父、继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受欺诈方要求返还因此支出的抚养费,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