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据王某供述他作案时所骑的摩托车)
王某辩护人还指出,对摩托车出入校门的实验存在怀疑;抛尸井的位置被告人已大概知道,指认时却两次走错路线,不能印证就是被告人所指找到的;焚烧被子衣服无证据,摩托车钥匙找不见,也未找到刀子,王某供述在校门口破房内戳了妻子数刀,为何无血迹?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曾供述过其杀人和移尸等情节,部分得到印证,但此案是在先发现尸体情况下由王某供述的,此前他在数次询问中,未承认作案。王某供述用刀割划腿部的情节与事实不太吻合,且杀人用的刀子未能找到,也无人证明他是否有过此样式的刀具,摩托车钥匙扔在地里未找到,法医检验认为被害人的死因无法确定。
法院认为,王某翻供称是公安人员逼供诱供,本案缺乏充分必要的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之理由予以采纳。2004年12月10日,山西省运城市中院宣判称,王某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人的诉讼请求。
运城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抗诉,山西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运城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当,撤回抗诉,后来山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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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路远提出了质疑,“当时我父亲在校门口发现了带有血迹的泥土”,但由于该血土含有的血量太小,送去化验后未能得出结果。而针对尸体被发现后未能进行DNA鉴定这一情况,路远表示,“他们不给做,没有办法。”
路远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面对受害人家属的询问,当地公安一直强调警方当时在办案过程中没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