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龙成集团始料未及的是,许继集团又将采矿权抵押。《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发现,2009年,许继集团未征得龙成集团同意,将许昌铁矿采矿权进行抵押,为其发行的8亿元公司债券“09许继债”提供担保。按照相关部门规定,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这也直接导致采矿权至少在2012年以前无法转让。
许继集团的做法,成了龙成集团连环噩梦的开始,接连错失多个发展机遇——
第一次,2011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五年不得转让。
第二次,2012年,龙成集团与许继集团曲线图存,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先由许继集团将采矿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许继矿业,采矿权转让完成后,再将许继矿业的股权转让给龙成集团与许昌投资公司。《补充协议》签订后,许继集团立即设立许继矿业。因许继集团未能将采矿权转让给许继矿业,致使许继矿业股权转让不具备条件,《补充协议》再次落空。
针对上述问题,截至记者发稿时,许继集团未予以正面回应,仅在提供给《经济参考报》记者的材料中称,补充协议签订后,许继集团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设立许继矿业公司,并向国土资源部申请了将采矿权转让给许继矿业公司。国土资源部的“采矿权登记信息查验”系统显示,2013年11月14日,采矿权人登记为许继矿业公司。
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自然资源部官网查询获悉,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4月1日公布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工作的通知》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许昌铁矿的矿业权人和采矿权名称均为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这意味着,许继集团并未兑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由许继集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许昌铁矿采矿权转让至许继矿业公司”。
核心观点: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盘和林认为,广大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场上勇于担当,发挥重要作用,关键在于我国的民营企业具备特有的优势力量,即灵活性、创新性和规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