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2011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五年不得转让。
第二次,2012年,龙成集团与许继集团曲线图存,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先由许继集团将采矿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许继矿业,采矿权转让完成后,再将许继矿业的股权转让给龙成集团与许昌投资公司。《补充协议》签订后,许继集团立即设立许继矿业。因许继集团未能将采矿权转让给许继矿业,致使许继矿业股权转让不具备条件,《补充协议》再次落空。
针对上述问题,截至记者发稿时,许继集团未予以正面回应,仅在提供给《经济参考报》记者的材料中称,补充协议签订后,许继集团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设立许继矿业公司,并向国土资源部申请了将采矿权转让给许继矿业公司。国土资源部的“采矿权登记信息查验”系统显示,2013年11月14日,采矿权人登记为许继矿业公司。
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自然资源部官网查询获悉,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4月1日公布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工作的通知》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许昌铁矿的矿业权人和采矿权名称均为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这意味着,许继集团并未兑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由许继集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许昌铁矿采矿权转让至许继矿业公司”。
第三次,因为没有采矿许可证,许昌铁矿始终无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继集团给《经济参考报》记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中显示,龙成集团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一直实际占有许昌铁矿并开采获益。实际上,2014年9月28日,许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许昌铁矿下达了停止试运行通知。从此,许昌铁矿这个原本被龙成集团作为利益增长点的项目,不但无法进行任何生产建设,每年还要投入上千万元,进行工程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