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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泉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崔泉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崔泉祥均无异议,且签下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获得了两位儿子的谅解书,儿子们请求对父亲宽大处理。
最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崔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 | 温艳丽 实习生 李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