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丽等8人合伙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丽等3人合伙纠集多人实施随意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丽等4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丽等10人均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及悔罪表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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