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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法拉利酒业等被判商标侵权 需赔偿200万元(2)

长沙法拉利酒业等被判商标侵权 需赔偿200万元(2)
2020-04-24 00:33:00 央视

长沙中院一审判决:一、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冷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法拉力公司第743664号、第G64911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含: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标识“法拉利”、“FALALI”、跃马图形商标的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二、被告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湘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识“法拉利”的葡萄酒;三、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拉利”字号;四、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冷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法拉力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已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五、被告冷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第3906596号“法拉利”商标;六、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冷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潇湘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冷君共同承担);七、驳回原告法拉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总台央视记者赵喜)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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