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未及时迁到郑州,二手房交易“黄”了,谁之过?
二手房买卖,涉及环节众多,部分中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会拉个群,让买卖双方及时在群里沟通。
郑州市民陈女士有一套住房想要出手,通过中介,找到了买主薛女士。不过,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刚从外地来到郑州,户口正在办理过程中,双方遂约定了相关二手房买卖的事宜。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时间,薛女士的户口还没办好。对此,陈女士认为,买方已构成违约,合同不再履行,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双方就此打起官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网签手续办理条件成立时,原告仍不具备郑州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客观上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办理网签手续,虽然最后也预约了网签,但办理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将近两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也未与被告就网签时间进行协商变更,因此被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
双方均上诉,今年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释疑以前电子数据也能当证据,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已可作为证据,此次修改的意义是啥?22日,针对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河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煦燕。
李煦燕介绍,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