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三被告在名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及时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4.5万元。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某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亲属3万元,被害人亲属撤回对张某某及其父母的附带民事起诉。
20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主动履行赔偿情况,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名未成年人中的一名15岁少年。
据悉,针对该案涉及的量刑、赔偿等普遍关注的问题,法官进行了现场释法。
1、关于抢劫罪
法院认为,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为劫取钱财,共谋后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并劫取其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预谋并实施抢劫犯罪,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关于主犯和从犯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詹某某、黄某某在具体谋划并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詹某某提出犯意并在抢劫前实施盗窃,所起作用明显,依法应予严惩;张某某受詹某某邀约、协助实施抢劫犯罪,属从犯,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
3、关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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