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吉先生从妻子许女士对跳舞的狂热中发现有些不对劲,经过探寻获悉了相关情况,许女士也向丈夫告知了向周某赠与钱款的情况。
2019年4月,吉先生一怒之下将周某、许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道德赠与。
违背良俗判无效
庭审时,吉先生诉称,自己与妻子许女士共同打拼许多年,才积累了一定财富。想不到,自2018年2月份起,许女士竟背着他与周某发展婚外情。许女士还瞒着他多次将夫妻共有钱款赠与周某,用于购买奢侈品、偿还房贷、车贷、其他生活开销等。许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累计向周某赠与人民币29万余元。许女士与周某的婚外情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吉先生与许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许女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本人同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擅自处分给周某,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
周某则辩称,他与许女士婚外情不是事实,自己只是许女士的专职舞师。许女士付给他的钱有本人应得的专职舞师工资,代许女士支付的房租、开宾馆的费用,以及一起吃饭的费用等。本人不应向原告吉先生返还所谓赠与款项。
许女士表示,她与周某之间确系情人关系,赠与案涉29万余元也是事实。不存在其他费用一说,每次跳舞她都预先在舞厅前台付了费用。吃饭、开房款也都是她当场支付的,不在29万余元范围内。本人赠与周某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无权赠与。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许女士未经丈夫同意,在不足一年的期间内向周某赠与款项89笔达29万余元,数额较大,严重侵犯了吉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损害了吉先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许女士的赠与与被告周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许女士与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责令被告周某返还吉先生(许女士丈夫)人民币2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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