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三年半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邓某明知干扰公共交通正常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对正常驾驶的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揪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名乘客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处罚。
因邓某在实际载客十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从重处罚,且不符合缓刑条件。
考虑邓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丰台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讲师高洁表示,本案发生时,公交车已经启动,且车上乘坐有十余名乘客,道路上也有大量正常行驶的车辆,邓某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交车的正常行驶和其他人员、车辆的安全。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邓某当庭表示将上诉。(本报记者刘苏雅)
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女子王某被丈夫郭某辱骂、殴打,直至次日凌晨4时。因为害怕郭某继续折磨自己和女儿,王某趁郭某熟睡,用砍骨刀连砍郭某数十刀,造成郭某全身51处创口、重伤二级。
原标题:海口女乘客掌掴公交司机一审被判4年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5月9日消息,5月9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女乘客陈某荣掌掴海口30路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