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之下,樊女士只能将外公起诉至法院,同时为了法院方便联系老人,被告还写上了两个舅舅。
“因为她外公年纪大了,为了法院联系方便把两个舅舅也写上了,说明之后,就没有起诉她舅舅了。”
律师:银行对法律误读或扩大理解造成不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林娜认为,樊女士和其外公已经在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其外公已经放弃了继承的权力,案件主体是不合格的。
“她外公已经放弃了这种继承,他做了这样的公证,从我们法院的角度就没有诉的主体了。如果说当事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书面且经有公证效力或者其他法律效力的声明,或者是到法院来说明不参加诉讼,不继承遗产的分割。法院不可以列他为当事人,她外公都不用列了,就没有被告了,案子就不存在。”
承办法官林娜介绍,在法院进行解释之后,樊女士撤诉,同时与银行再进行沟通,在银行要求下,樊女士又出具了一份自己是父亲唯一继承人的声明。
“小樊最后说,银行法务让她出了个证明,就说我父亲谁谁在某银行留有的住房公积金,我作为我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现来领取,如果以后出现其他继承人来领取,主张该住房公积金,我自行承担后果,与你们某某银行没有关系。”
目前银行已经通知她通过审核,让她取回父亲的公积金。合法继承公积金,却为各种证明奔波近一年,是银行必须如此审核提取人资格还是过当要求?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琨说:“我认为银行不当的提高了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从法律上在继承法里边已经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顺位,而且也规定了就是在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是不参与继承的。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这种规定,樊女士也提供了在第一继承人中,有效的继承人只有自己,这个就已经可以了。”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认为,银行客观全面地审核提取人的资格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过度:“她外公放弃的这个公证书做了以后,银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应该尽到的。这个银行可能就这个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的认识问题才导致当事人出现这么多的周折。还是具体办事的人,对法律的误读或者是扩大的一种理解。”
每到六七月份,上班族的工资条就会发生一些变化。“懂行”的人都知道,这正是各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限额引发的涟漪。由于每人每年的平均工资会发生变化,所以,每年的公积金也随之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