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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信用卡病毒式营销开法治药方(2)

给信用卡病毒式营销开法治药方(2)
2019-05-30 10:39:30 北京青年报

比如,短信推销侵犯公众安宁权。《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现实中,信用卡短信推销铺天盖地,甚至在消费者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继续骚扰,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公众的安宁权,涉嫌违反《广告法》,应该得到惩戒。

比如,收费“陷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信用卡在推销时往往讲得天花乱坠,却对信用卡领用条款及章程提示说明语焉不详。说好的“免年费”,实际上免的只是第一年年费,或者每年要交易到一定额度才可以免年费,这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引发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此,应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其加强信用卡相关解释提示服务,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再比如,未激活即收费同样属于违规。原银监会2011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但在现实中,不激活不开卡也要收年费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银行卡年费会以欠款的形式记录在持卡人的账户中,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逾期并影响个人征信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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