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认为,耿万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羁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释解除羁押,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
不服将向江苏高院申请
律师认为适用《国家赔偿法》
对这个结果,耿万喜表示不服,他将向江苏高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耿万喜说,他本有正式工作,是国企职工,就因为错判被开除公职,导致自己无法享受正常的社保、医保待遇。现在自己年近七十年老多病,因为没有社保、医保,目前什么收入都没有,靠着低保生活。“经济负担特别重,真的太难了。”
北青报记者随后联系了耿万喜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他表示,他们将会在近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他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问题,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耿万喜无罪,也就是说盐城中院的侵权行为持续到的时间应该是2018年6月份,耿万喜国家赔偿案不适用1995年的《批复》,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错误判决耿万喜有罪,一直在其被改判无罪前都属于侵权行为持续。”
因为被错判有罪,耿万喜在户籍档案中有犯罪记录,刑满释放犯的身份不但对他本人就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就连其子女的正常的工作生活也受到了影响。耿万喜的案件当年被列入盐城的十大经济犯罪案件。当地新闻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给他的名誉造成了巨大损害。三十多年来,他一直戴着诈骗犯这顶大帽子,这也属于“侵权行为持续”。
此外,许浩表示,《批复》第1条规定,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盐城中院如果认为耿万喜的案件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需要说明当时有没有关于赔偿的规定,如果不能说明,则应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不能含糊其辞地说“应当按照相关进行善后处理”就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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