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
设151处常态管控岗位
全天候严管严罚
西城交通支队广安门大队副大队长李宁表示,自5月1日起,对未申领临时标识的超标电动车,交管部门将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依法及时将电动自行车予以发还。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需经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及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市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其中,对未在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设定了3年过渡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相关车辆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此,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发布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规定未在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最迟于2019年5月1日前向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标识,2019年5月1日后,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标识,并对未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处罚。
5月1日,北京交管部门联合街道、综治、社区等各级组织,围绕全市主要交通支干线、交通枢纽、繁华商业区、学校医院、房产中介、物流集散地、堵点乱点及周边区域等重点区域,对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以及伪造、变造号牌、临时标识,逆行、闯灯越线、载人载物等突出违法行为进行集中综合整治。同时,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电视监控系统巡逻巡控力度,并在全市设置151处常态管控岗位,实施定点值守、常态管控,全时段、全区域强化本市电动自行车的全天候严管严罚。
提示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或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依法及时将电动自行车予以发还。
对于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及时发还先予扣留的电动自行车。
文/本报记者赵加琪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 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即“新国标”正式实施。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南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新的标准,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记者 赵文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