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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搀扶酒友走路摔倒并将其压晕被诉 法院:无错(2)

2019-04-28 10:24:59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认为,翟某在董某受伤后,立即联系就医、垫付医疗费用并陪护,已经履行了作为共同饮酒者相互照顾的义务,其所垫付的32000元医药费亦是出于道义作为共同饮酒者的补偿。本案中,翟某并未实施可能导致董某受伤的侵权行为,其对于董某饮酒的行为亦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在董某饮酒后其已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翟某不应对董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驳回了董某的相关诉求。

搀扶行为不应成为侵权过错

“从法律意义上看,作为共同饮酒人的翟某是否应当对董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予以判定。”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大要件。本案中,董某的损害后果客观存在,判断翟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就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法官解释,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考量,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董某认为翟某在饮酒后对其进行搀扶,这导致二人摔倒后翟某压在董某身上,由此加重了损害后果,这也是董某主张翟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理由。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共同饮酒人之间在酒后互相搀扶,是基于朋友间的情感作出的示好和帮助行为,此种行为本身无论如何都不能、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否则会对长久以来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习惯造成不良影响,后来两人不慎摔倒,这是双方均无法预料的结果,翟某对此结果不存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亦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主观过错。

综合以上分析,翟某在饮酒过程中未过度劝酒、饮酒过后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而其搀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主观过错。

法官表示,司法过程中应优先考量对案件本身的法律判断,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到诉讼结果可能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然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适当权衡,而不应过分追求对弱者的同情和损害的弥补。本案中,董某受伤的结果固然值得同情,但翟某良善的帮扶行为明显不应成为承担侵权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层面考量,董某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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