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广西某科技公司将自治区、市两级人社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关于思某的工伤认定。
公司:员工“不打卡”等同于没上班
作为一家注册资金1亿元的中等规模公司,广西某科技公司员工众多,不过人社部门调查发现,思某却没有购买“五险一金”。思某在2014年入职该公司,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西某科技公司承认,思某是其单位员工,但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参加了去年2月11日公司组织的大扫除和聚餐活动。
昨日,在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提到,根据公司事发当天的打卡记录,并没有思某的上班打卡记录,因此可证实其当天没有上班。原告方强调,当天的大扫除活动,出勤员工都要求打卡考勤,只是上班内容和平时不同而已,而思某没有打卡,证明其并没有参加大扫除活动。而事发当天中午公司的年夜饭全体职工都可以参加,但不强制,也不设签到,不管其是否参加了年会会议及聚餐,均不能以此作为其上班的依据。
原告认为,事发当天思某不上班,且其平时住在单位宿舍,因此当天其回老家途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其认为人社部门做出的认定,部分事实有误,缺乏证据支持。
人社局:聚餐属工作范畴故认定工伤
对于原告方的说法,出庭应诉的两级人社部门均给予反驳。
首先,工友的说辞、附近的监控视频,都能证明去年2月11日当天思某参加了公司的大扫除、年会,以及一起吃年夜饭。而原告紧咬着“不打卡”说事,显然搞错了重点,一来打卡记录可人工掌控,二来打卡不能和当天是否上班画上等号。
“对于工作这一概念不应狭隘理解,并不是在车间工作才属于上班。”自治区人社厅作为此案的第二被告,该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金于华出庭应诉。他认为,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大扫除、聚餐活动,与工作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仍属于工作范畴,思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后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等同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因此,两级人社部门均认为,此前有南宁市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原告提出的撤销请求,应给予驳回。当天,思某的家属作为第三方也出席了庭审,对原告提出的几个关键焦点给予反驳,证实思某生前确已参加了聚餐。
因存在争议点,该案还需经合议庭审议后再做宣判。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温竞华、叶昊鸣)“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2.39亿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超过了8000万,取得了较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