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奇佳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简单的把这个构成剖析开来,我们一共是4个方面:第一个是非法性,就是不具备国家许可的金融募资牌照、资质。第二个是叫做公开性,就是通过网络、媒体,或者是业务员和客户之间互相传递这样一种公开宣传的方式。第三个是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和高额回报、固定收益。像本案当中的3到5倍的这样一个高额收益。第四个就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吸收存款。也就是他对投资人的主体身份和资产的情况,以及投资的额度都没有一个限制性的规定。那么同时具备这4个方面的特点,就属于我国法律所限制,刑事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本案当中,这个嫌疑人,被告人,他同时具备了这4性,唯一可能有一个争议点的是:他是一个有私募基金牌照的人,但是他并没有按照私募基金的规则进行操作。
市场上的投资项目众多,对于一些打着高风险低回报名号的投资产品一定要谨慎投入,避免落入非吸陷阱,造成经济损失。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奇佳建议:“其实很多老百姓到我们这来,非常的不理解,为什么公司开的那么大,然后那么好的宣传,那么多的项目,最终它成了一个犯罪的公司,而我们成为了参与犯罪行为的这样一个涉案人员。那么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国家为什么要规定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因为这类面向老百姓进行募资的行业其实它涉及的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是最关系到百姓民生的一个行业,所以国家对这个行业进行了特别的规制,希望最大程度的保护大家的血汗钱,保护金融制度平稳、安全。所以说,如果说你所参与的投资行为,你觉得同时具备了我刚才讲的特性,其实从你的角度来讲,你去这家公司投资的时候发现,它可能没有私募牌照,只有营业执照,那么它是没有私募资格的。如果它并不对你进行资产尽调,不要求你符合合格投资人的标准,同时对你承诺资金的安全,大肆宣传项目的可靠性,告诉你高额的利润回报,通过所有可以的公开方式宣传,那么你就应当警惕,这可能不是一个合格的私募行为,而是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比基尼登山客坠亡 吴某(36岁)家住台北,平时热爱登山,并会在攻顶后卸下一身装备,换上性感比基尼拍照留念,因此被誉为“比基尼登山客”。她在登山界小有名气,4年来至少已经换过97套比基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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