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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集体性侵女生案涉案人喊冤27年 曾自杀证清白(2)

2018-12-14 14:09:19  封面新闻    参与评论()人

花溪区法院判决书

花溪区法院判决书

封面新闻记者从这两份判决书中注意到,陈书昌对钟某某第一次实施性侵时间为“一九八九年五月某日”,地点在陈书昌未婚妻刘娟的寝室。此后,陈书昌又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一九九0年十月”,“又先后两次将钟某某叫到其未婚妻的寝室和自己家中进行奸淫”。

而蓬兴明对钟某某第一次实施性侵时间为“一九九0年七月某日下午”,地点在蓬兴明家。此后,蓬兴明“先后以借书、辅导学习,带被害人参加夏令营活动等机会,采取恐吓、要挟手段,在家中、被害人驻地附近,遵义等地奸淫钟某某。”最后一次,是在1991年6月1日,蓬兴明对钟某某实施奸淫的地点位于郊游返家途中的“摆龙寨后面的干水井处”。

蓬兴明、陈书昌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院;同年7月29日,贵阳中院以管辖不当为由撤销花溪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提级管辖;1995年3月23日,贵阳中院分别以蓬兴明、陈书昌犯奸淫幼女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蓬兴明、陈书昌上诉至贵州省高院,贵州高院未开庭、未提审,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人被送往贵州省第一监狱服刑。

在贵阳市中院的判决书中,蓬兴明对钟某某实施性侵的次数只写入了三次。第一次时间分别为“一九九0年七月上旬某日下午”,地点蓬兴明家中;第二次和第三次时间分别为“同月二十日当晚”和“同月二十一日晚”,地点位于遵义公园内。而1991年6月1日那一次,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

与花溪法院认定情节相比较,陈书昌对钟某某实施性侵的次数从三次变为四次。除第一次时间为“一九八九年五月某日下午”,另外三次的时间分别为1989年6月和10月期间,以及1989年11月某日上午。地点均在陈书昌未婚妻刘娟宿舍中。

贵阳市中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蓬兴明身为人民教师,利用教导关系,并以公开受害人被他人奸淫之隐私相要挟,多次奸淫在校就读之幼女钟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不认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同样,对于陈书昌,贵阳市中院认为:陈书昌以语言相威胁和利用受害人不敢告发之心理,多次奸淫幼女钟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与他人串供、翻供,拒不认罪,应依法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教师集体性侵女生案涉案人喊冤27年 曾自杀证清白

回忆27年前的指控,已改名陈庶昌的陈书昌,伸出左手说,他曾经割腕自杀。当看着鲜血从血管处流出来,他痛苦的兴奋着。想“因为我死了就解脱了……”

刑期从9年有期徒刑变为无期徒刑。陈书昌说,他曾用裤勾钢片磨制的刀片,割腕自杀,以死自证清白。不过,他被抢救了过来。后来,在转入贵阳市第一监狱服刑,陈书昌与蓬兴明关押在一起。至此,他们又开始了喊冤之路。“我一定要活着出去,我一定要自证清白。”

教师集体性侵女生案涉案人喊冤27年 曾自杀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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